起诉书(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)
来源:大竹县人民检察院
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
起 诉 书
竹检公诉刑诉〔2015〕**号
被告人刘**,男,1989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9*****,汉族,四川省大竹县人,初中文化,个体驾驶员,家住大竹县*镇*街*号。2014年11月*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;2014年11月*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、次日由大竹县公安局逮捕。
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刘**涉嫌交通肇事罪,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2014年**月12日,被告人刘**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力帆牌中型自卸货车,从大竹县**镇往大竹县**镇方向行驶,当行至**乡**村时将行人陈**撞倒后致其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。经达州竹民司法鉴定所鉴定:陈**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特重型颅脑损伤,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。经达州信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:该自卸货车制动性能、轮胎规格及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存在安全隐患,不符合安全技术相关要求。2014年**月18日经大竹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:刘**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被告人刘**的供述及辩解,证人的证言,鉴定意见,现场勘查笔录、现场图及相关书证等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**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,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 致
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
2015年*月11日